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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

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

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

 

區 分\項 目

認領、收養、終止收養、結婚、離婚、監護、輔助、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、死亡、死亡宣告、初設戶籍、變更登記、更正登記、撤銷登記、廢止登記

出生登記

遷入、遷出、住址變更登記

法定申報期間

30日內

60日內

3個月又

30日內

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(戶籍法第79條)

逾1日以上15日以下

300元

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

500元

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

700元

逾181日以上

900元

經催告仍不申請者

900元

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(戶籍法第76條)

自動申請更正

3,000元

戶政人員發現

6,000元

被人檢舉

9,000元

項 目

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

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

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

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(依據戶籍法第80條處罰)

1,000元

2,000元

3,000元

拒絕接受戶口調查(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)

3,000元

6,000元

9,000元

拒絕提供查證資料(依據戶籍法第77條處罰)

3,000元

6,000元

9,000元

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(戶籍法第78條)

逾1日以上15日以下

1,000元

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

1,500元

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

2,000元

逾181日以上

3,000元

附 記

1.貨幣單位為新臺幣。
2.
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