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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」第2點規定,自104年9月1日生效。

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

   二、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,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:

(一)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。

(二)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,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。

(三)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。

(四)當事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。

(五)戶長與戶內人口。但寄居人口,不在此限。

(六)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。

 

上開原則

第二點第()款利害關係人由"當事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"限縮為"當事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"

第(五)款利害關係人於"戶長與戶內人口"增列"但寄居人口,不在此限"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