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
二、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,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:
(一)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。
(二)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,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。
(三)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。
(四)當事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。
(五)戶長與戶內人口。但寄居人口,不在此限。
(六)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。
上開原則
第二點第(四)款利害關係人由"當事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"限縮為"當事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";
第(五)款利害關係人於"戶長與戶內人口"增列"但寄居人口,不在此限"之規定。